11月1日起,我市啟動主城區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近日,瀘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主城區重污染天氣實施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根據《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主城區重污染天氣實施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瀘市府規〔2023〕7號),經市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研判決定,瀘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日0時至2024年1月31日24時,常態實施主城區臨時交通管理措施。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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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行區域
主城區二環路以內區域道路(不包括二環路);納溪城區部分道路(紫陽路、云溪東路、云溪西路、人民東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寧路、龍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環路示意圖↑↑↑)
(納溪城區部分道路示意圖↑↑↑)
二、限行時間及措施
(一)2023年11月1日0時至2024年1月31日24時期間,每日7:00至22:00,禁止中、重型燃油貨車、工程作業車在本市限行區域內道路行駛。限行時間外,按原有貨車入城管理規定執行。
(二)2023年11月1日0時至2024年1月31日24時期間,工作日7:00至20:00,在本市限行區域內道路行駛的燃油機動車(包含但不限于臨時號牌、外地號牌、二三輪燃油摩托車),按車牌尾號實行1/5限行措施。即按2個車牌尾號為一組輪換限行,周一限尾號“1”和“6”,周二限尾號“2”和“7”,周三限尾號“3”和“8”,周四限尾號“4”和“9”,周五限尾號“5”和“0”;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不限行。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為準。
(三)在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三、以下機動車不受臨時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懸掛綠色號牌的新能源汽車。
(二)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合法登記網約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四)車身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以及從事環衛、園林綠化、道路養護、醫療廢物處理、殯儀館殯葬等專用作業車輛。
(五)確因城市生產、生活需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后批準通行的其他車輛。
對違反以上規定行駛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理。
瀘州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3日
溫馨提醒
請盡量選擇公共交通 綠色出行
緩解城市交通壓力
駕駛機動車駐車時及時熄火
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減少尾氣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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